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昶说刑辩丨合同违约、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该怎么区分?

张卫峡 北京和昶律师事务所 202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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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违约、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都是经济活动中常见的,而且容易被混淆的三种情形。但其实,这三者在法律层面,有着严格的区分,相应的法律后果也不同。那么,该如何区分这三种情形呢?


01

合同违约还是民事欺诈?


二者的根本不同在于,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时,一方有没有因对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作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真实,对方就是违约;不真实,对方就是欺诈。

案例1:曾某与王某正式签订合同,约定:(1)曾某向王某出售辣椒种子;(2)王某在保证辣椒符合约定的质量的情况下,曾某以固定价格负责收购。辣椒成熟后,曾某向王某实际支付货款10万元(应付15万元),后因质量、价格发生争议,协商无果,曾某不辞而别返回老家,并变更了电话号码。

先看欺诈的逻辑:一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交付财物,遭受损失。

本案中,从后果来看,曾某没有付完余款,而且“逃匿”,导致王某有财产损失,曾某可能构成欺诈,甚至是诈骗。

但是,曾某与王某签订合同时,并没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而是据实已告。王某签订合同时,也没有认识错误,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所以,曾某只是构成违约,不构成民事欺诈,更不可能是合同诈骗。

双方只是在履行合同时,因为一些事项有争议,才导致合同不能被完全履行,不能因此就倒推,曾某有欺诈的故意。

还有一种情况是:甲在和乙签合同时,虚构了部分事实,乙从其他渠道知道了真相,但认为自己有利可图,仍然与甲签了合同。此时,甲虽然有欺诈的行为,但乙并没有被骗,签订合同也是真实意思表示,那么甲也不属于欺诈。


02

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如果有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再考虑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

合同诈骗与上文所述的民事欺诈的逻辑一样。不同的是,合同诈骗,要求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案例2:2013年起,樊某先后挂靠三家公司投标四个工程项目,在建完第一个项目后负债累累,已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和能力,又隐瞒后两个工程项目实际未中标的事实,虚构工程量,将建筑工程发包,并大量收取他人工程保证金805万元,后逃匿。
案例3:潘某某没有建筑资质,先后挂靠五家建筑工程公司,后承接了两个工程,并将工程分包,共获取分包人押金、施工价款等合计890余万元。潘某某具有一定的建设施工经历和能力,已按承建合同完成了部分工程,并将实际取得的建设项目分包款和建筑材料等均投入到了建设工程中。

樊某案

潘某某案

隐瞒事项

没有建筑资质,挂靠在其他公司;

项目没有中标

没有建筑资质,挂靠在其他公司;

履行能力

无实际履行能力:

项目未中标;没有资金

有实际履行能力:

项目中标;

有建设施工经历和能力

资金用途

收取保证金后逃匿

投入到建设工程

看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需要从行为上进行推定,也就是说,法律不仅看你说了什么,而且看你做了或者没做什么。概括来说,会从两个方面进行推定:

1、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案例2中,樊某项目未中标,根本不能履行分包合同,就是想通过合同,收对方的保证金,直接占为己有。案例3中,潘某某虽然隐瞒了自己没有建筑资质,但他有履行能力,即使工程质量不能完全达标,或者不能按时完工,那也只是欺诈的问题。所以,如果你明知没有自己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还跟别人签约,就很容易并推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2、即使有履行能力,也会参考其他因素,包括获取钱财后的用途、是否有逃匿行为等。案例2中,樊某收取保证金后逃匿,明显没有返还的打算,认定其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没有问题。而案例3中,潘某收取保证金后,都用于项目工程,很难说他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情况下,以欺骗手段获取对方钱财后,肆意挥霍、用于非法活动、逃避或隐匿拒不返还等,都属于经济活动中的反常现象,除非有证据证明行为的正当性,否则就容易被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无论是违约,还是民事欺诈,都可以通过民事手段进行救济,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撤销合同等。合同诈骗则涉嫌犯罪,需要动用刑法进行打击。作为被违约方或者被欺骗方,选择合适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利,会更有助于得到充分的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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